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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寶寶,你(妳)要繼承祖父(母)的債務嗎?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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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富傳承
  • 債務

美慧於丈夫過世後獨自扶養子女A、B二人,美慧過世時留有1億元債務,其中B懷有身孕,胎兒甲尚未出生。

 

寶寶,你(妳)要繼承祖父(母)的債務嗎

 

問1:A、B均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甲出生後是否繼承美慧的債務?
答:Yes!

民法第1176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依高等法院95年民事座談會議研討結果,胎兒之繼承僅於個人利益享有部分,無負擔義務之能力,胎兒之繼承並非通常的法定繼承,而是有類似限定繼承的效力。而胎兒之法定代理人B亦不得代理未出世的胎兒甲為拋棄繼承。如欲避免甲負擔美慧債務,應於甲出生後3個月內,由甲之法定代理人代理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表示。

 

問2:如僅B拋棄繼承,A未拋棄,則甲出世後是否繼承美慧債務?
答:NO!

民法第1140條規定限於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為限,如被代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則不生代位繼承的問題,所以如僅B於美慧死亡後拋棄繼承,B之胎兒甲並不因此取得主張代位繼承之權利,而B原得繼承的部分,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也就是由與B同一繼承順序的A取得B拋棄的應繼分,所以A取得對美慧的遺產之全部(應繼分1/2+1/2=1) 。胎兒甲並無代位繼承的問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