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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7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媽媽的遺囑沒寫到的遺產,要怎麼分配? - 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遺產
  • 遺囑
  • 特留分

小惠的爸爸早逝,媽媽一個人含辛茹苦地把小惠和哥哥帶大,但沒想到小惠的哥哥長大以後不學好,常在外惹事生非,只要身上沒錢就回家跟小惠及媽媽要錢;因此小惠媽媽非常擔心自己過世以後,小惠哥哥會把家裡財產都敗光,於是在民國95年時立下遺囑,寫明自己的房子和存款全部留給小惠繼承,什麼都不給小惠哥哥。小惠媽媽在民國104年1月過世以後,哥哥到法院告小惠,法院判決哥哥應該受法律特留分的保障,因此哥哥分到了媽媽遺產的1/4。沒想到最近舅舅突然告訴小惠說,發現了外婆在民國90年過世以前,埋在鄉下房子地基裡的金條,又說這些金條小惠媽媽也應該要分到一份。小惠的哥哥知道這件事以後,立刻跳出來說媽媽的遺囑沒寫到金條,所以這些金條他應該要分一半,而不是1/4,小惠覺得不太合理,卻又不知道如何反駁哥哥…

 

首先,小惠和哥哥兩個人依法本來應該是各繼承媽媽1/2的遺產,民法第1187條中有規定小惠媽媽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是可以用遺囑自由分配遺產(註1),以小惠和哥哥的情況來說,特留分就是1/4(註2),所以小惠媽媽的遺囑雖然說房子、存款都給小惠,但哥哥還是可以分到媽媽1/4的遺產。

 

在這個案件中,小惠可以主張因為外婆是在民國90年就過世,媽媽則是在民國104年過世,所以媽媽在遺囑中所分配的遺產是指媽媽過世時「全部」遺產而言,也就是還包括外婆的金條,故小惠哥哥縱使有受到特留分保障,對於金條也只能分到1/4,而不是一半;然而,在司法實務上,還是有些判決認為像小惠媽媽這樣的遺囑,只是就其在遺囑中有寫到的財產做分配,而不及於小惠媽媽在立遺囑時自己也不知道的金條,針對金條部分應該是兩個人一人一半。

 

因此,有心書立遺囑分配遺產的人應該要在遺囑中寫下「概括條款」,清楚表明遺產的分配不限於遺囑內所提及之財產,還包括其死亡時所有之一切財產,才能讓遺囑中所提及的分配方式確實按照自己的希望發揮效力!

 

註1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註2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