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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姐姐不願意一起去辦遺產繼承手續,我該怎麼辦?-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小光家只有他和姐姐兩個小孩,因為爸爸早逝,所以兩個人從小是由媽媽拉拔長大,姐姐20歲時因為結婚對象問題和媽媽大吵一架離家後,就一直不願意回家,小光的媽媽最近過世了,姐姐沒有回家奔喪,而且小光媽媽名下遺留有房子一棟,姐姐也不願意和小光一起去辦理繳納遺產稅等繼承手續,小光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辦好,他擔心會不會因為這樣他就沒辦法繼承媽媽的房子了?

 

解析:

  • 我國的遺產繼承制度是採「當然繼承原則」,意思就是小光和姐姐在媽媽過世以後,是當然承受了媽媽財產和債務,並不需要小光特別再做什麼主張,所以就算姐姐不願意出面,對小光繼承媽媽的財產也不會有影響。

 

  • 但是,因為小光媽媽過世後留有遺產,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之規定(註1),從媽媽死亡之日時起計算6個月內,小光和姐姐必須向戶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否則會被依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的罰緩(註2);而且因為小光媽媽留下的遺產是一棟房子,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註3),小光和姐姐還應該從媽媽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將房子過戶到兩個人的名下。

 

  • 而為了避免繼承人中有人不願意配合辦理上述事務,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1條(註4)及前述土地法第73條之規定,可以由小光就他自己的應繼分,也就是房屋所有權的二分之一,先去繳納遺產稅並取得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再到地政事務所將房子登記為小光和姐姐公同共有,就可以將房子順利過戶到兩個人的名下,但是要注意的是,因為小光姐姐應負擔的遺產稅還沒有繳納,而且房子是登記為兩人公同共有,所以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1條和民法第828條第3項的規定(註5),小光是不能擅自把房子賣了或是抵押給銀行借錢的,待小光姐姐繳清稅款後,小光可以再提出分割遺產的訴訟,將房子登記為分別共有,他和姐姐就各有1/2的應有部分。

 

註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註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註3: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註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1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註5:民法第828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