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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外國人可否因繼承取得我國土地?-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我國國民小明與小美結婚,婚後前往美國紐約州工作,並在美國生下了一子A(擁有美國、我國雙重國籍,惟放棄我國國籍),小明與小美年老回台灣定居,小明在台中買了一塊地作為夫婦二人定居之所安養天年,小明離世後留下唯一一塊土地,試問繼承人是誰?是否會因為國籍而影響遺產取得呢?

 

小明為我國國民,老年生活亦在我國,因此小明離世後繼承相關事宜,是依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

 

小明的繼承人依照我國民法有配偶小美及子女A。配偶小美為我國國民,取得小明的遺產並沒有任何問題。

 

然而,A雖然是繼承人,但是身為外國人的A是否能夠取得小明的遺產土地,因為涉及到我國土地法的特別規定,會因為A是哪一國人而有所不同

 

依據我國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之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我國國民可以在Z國取得土地權利(例如所有權等),則Z國人民也可以在我國享有同樣的權利,也可以取得我國的土地權利,雙方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讓人民在彼此的國家享有同等權利。

 

相關資訊,民眾可參考內政部所公布的「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確認有哪些國家與我國有平等互惠原則的適用。不過,有些國家雖然與我國有平等互惠關係,但是仍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人雖然得繼承取得我國的土地,但是從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5年內要將土地移轉給我國人的限制。各國所附條件不盡相同,特別提醒民眾注意。

 

回歸本案的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8條、內政部公布的「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美國紐約州與我國有完全平等互惠原則適用,因此身為美國紐約州人的A可以繼承小明在台中的土地,所以,A與母親小美可以共同繼承該筆土地,應繼分各為該筆土地的二分之一。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