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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4
民事案件

裹著借貸糖衣的投資行為-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林律師在處理一些投資糾紛時,發現有些「假借貸真投資」的案例,為何如此?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兩種態樣、情形:

 

第一種,有些經驗老道的投資金主,會趁接受投資方急需資金週轉開銷的時候,以注入資金「紓困」之需求,藉此想要掌控自己投資一定會回本,就會要求接受投資方要把彼此的投資關係,書面寫成是消費借貸的關係,甚至會要求接受投資方簽發本票、支票作為「投資」金額的擔保,藉此確保自己若要撤回投資的主導權。

 

第二種,情感的勒索:為了要追求對方,所以答應投資對方的事業,藉此博取對方的好感,然而也會擔心自己投資的款項拿不回來,又沒有維持好感情,就會要求簽下借貸契約,若是對方想要分手,就用會請求返還借款,來要脅對方不可以分手,否則就要對方還錢等作為要脅手段。

 

為什麼明明是投資關係,卻硬要寫成借貸契約?主要是因為投資與借貸兩種法律關係有最大的差別在於,借貸方在法律上一定可以要求返還本金,然而若是投資就不一定可以要回本金,要看投資的經營成效而定,所以我們常聽到的廣告詞是這樣說的「投資一定有風險,**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也就是在講「投資」有可能血本無歸的情況。

 

所以,實務上就會出現一些投資方,為了確保投資一定拿回本,就讓接受投資方簽下借貸契約,把投資金額寫成借款金額,把投資獲利設計寫成借款利息,如此一來契約外觀是借貸,日後若是反悔不想投資,或是遇到投資經營成效不佳,就利用借貸契約要求對方償還本金、利息,確保自己不會血本無歸。

 

接受投資方難道就此認栽是借貸關係?!當然不是,因為在法律上是有解套方式,就是要跟法官主張彼此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讓這個借貸契約有「無效」事由,甚至,還要更積極地向法官主張彼此實際上是投資關係,也就是說表面上的「借貸關係」,實際上是「隱藏」著「投資關係」,讓法官明白,然後才能主張用真實為「投資」的權利義務來界定彼此法律關係,也就是回到投資一定有風險、投資有賺有賠的概念,沒有一定回本的道理,讓投資方不能以要求借貸本金的返還來獲得勝訴。

 

至於,如何向法官在訴訟上證明彼此是投資關係,就一定要蒐證整個契約簽訂的過程(錄音、錄影、證人在場見聞等),同時保留資金流向、實際運用資金為投資、分紅獲利的相關證據,有助於未來與投資方對簿公堂時,能夠舉證彼此實際為投資關係的事實經過。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