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1-09-22
民事案件

颱風假,老闆可以不支薪!? -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民事案件

在夏天常常會受到颱風的侵襲,若是能在不影響生計、不造成重大災情的情況下,偶爾放放颱風假,也算是上班族的小小確幸。但是,其實依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的規定,各地縣市政府發布的颱風假其實僅限於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一般的民間企業是不需遵照地方政府停班停課的宣布來辦理,也就是說颱風天老闆還是可以要求勞工在颱風天出勤,如果勞工因颱風天的災害而沒有出勤,雇主也不必支付薪水。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並未明定雇主應給予勞工颱風假。再依據勞動部公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3點、第6點及第7點分別規定為:「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綜合以上颱風假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颱風假並不在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應休假範圍內,雇主未必一定要依照放假標準而給予勞工颱風假,但是若勞工因颱風而難以上班、未出勤,雇主雖然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補行上班,但是規定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也就是說颱風假並不是法定的有薪假,雇主也可以因勞工放颱風假而不支薪。

 

雖然颱風天放假是上班族們的小確幸,但依照法律規定雇主可以不支薪的狀況下,感覺好像又沒有那麼幸福了。加上現在多了居家上班的選項,等於免去了颱風天通勤的危險,就算政府宣布颱風假,雇主可以讓員工有居家上班的選擇,颱風假未來可能會名存實亡。  

 

然而,因為企業之間工作性質的不同,會遇到颱風天是否有出勤必要的衡量,那就要回到一開始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約定內容,可以清楚知道勞雇間關於颱風假如何認定、出勤必要性等相關約範,若是簽訂時,發現勞動契約約定有疑問就要即時提出,以免之後遇到颱風天是否出勤、給薪問題,衍生諸多爭端甚至遺憾。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