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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家人爭產近二十年,梅艷芳的遺產信託是否達到設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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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香港的女兒」梅艷芳因罹患子宮頸癌,年僅40歲就病逝,身後留下包括香港、日本、新加坡及英國倫敦等地不動產的遺產,當時香港媒體報導價值約在港幣3000萬到3500萬。由於梅艷芳的母親及哥哥有賭博惡習,已經習慣長年揮霍,梅艷芳深知,一旦自己過世,母親與哥哥很快就會把遺產變賣,花用一空,因此選擇將財產設立信託,交由香港匯豐國際信託公司代為管理,不料,梅艷芳過世不久,母親覃美金與大哥梅啟明就對遺產提起一連串訴訟,至今仍有相關案件在進行審理,時隔十七年,讓我們來回顧梅艷芳遺產信託的成效是否符合設立的初衷。

 

急就章設立導致信託內容不完善

根據香港媒體報導,梅艷芳是在2001年得知自己罹患子宮頸癌,但是敬業的她在得知患病後仍選擇一邊治療一邊工作,直到2003年11月還連著在香港舉辦8場演唱會,演唱會結束之後竟然還到日本拍攝廣告,直到同年11月27日,她終於返回香港住院治療,住院同時才開始籌備把自己大部分的財產設立家族信託。而依照事後媒體揭露的信託備忘錄內容,梅艷芳設立信託原始的受益內容為:

一、母親覃美金每月獲7萬港幣生活費,並安排一名司機及一名傭人。

二、胞姐梅愛芳的兩個兒子及兄長梅德明的兩個女兒,共獲170萬港幣的讀書基金。

三、好友劉培基獲贈香港跑馬地毓秀大廈及倫敦的兩處不動產。

四、餘下財產在梅艷芳媽媽百年後,捐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

五、家族信託的條款必須對所有受益人保密。

 

梅艷芳11月27日住院,家族信託就火速於12月3日成立,但受到12月聖誕假期的影響,來不及在信託成立後完成將財產過戶到信託帳戶的手續,梅艷芳就在12月30日過世,最後是以梅艷芳所留遺囑為依據,將梅艷芳所有財產全部納入家族遺囑信託的範圍。然而,這與原始設計是生前成立的家族信託有所區別,而產生兩個衍生後續爭訟的狀況:

一、梅艷芳本人的意願因為遺囑效力被挑戰:

雖然當事人在世時成立信託與以遺囑方式辦理遺囑信託,理論上法律效力並無不同,但是遺囑往往在當事人過世後才揭露,遺囑內容真偽、當事人作成遺囑時意思能力是否正常以及遺囑是否符合法律要件等關鍵,經常是遺產案件的重要爭點。而梅艷芳是在逝世前一個月才在病塌上簽署信託及遺囑相關文件,因此當梅家人決定提出爭產訴訟,首先就是將遺囑執行人、主治醫師、遺囑其它受益人等全部告上法庭,主張梅艷芳是在意識不清楚的狀況下簽立遺囑,希望法庭判處遺囑無效。後續由於關鍵證人齊備以及遺囑在專業人士協助下作成,效力堅強,這部份訴訟在2011年判決覃美金敗訴確定,但如果有機會再來一次,相信梅艷芳一定會選擇在入院前,身體狀況尚佳時就完成設立信託事宜,減少信託效力被挑戰的機會,也避免讓她託付身後事的好友等人被牽連訴訟。

 

二、信託保密機制失效:

由前述信託原始的設計內容,可以看出梅艷芳一開始是要求信託財產的內容要對全體受益人保密,目的應該是避免家人不滿財產分配而衍生事端,如果按照一開始的設計,在梅艷芳生前就完成信託財產的交付及過戶,則信託下的財產都是以信託公司名義登記,或許梅艷芳的家人在不知情財產總值以及梅艷芳贈與友人不動產的情形下,就不會那麼覬覦信託管理的資產,而不斷起訴要求一次性取得全部遺產。然而,最終梅艷芳的財產是依據遺囑交付信託,而遺囑內容必須對所有繼承人公開,同時,繼承人也有權利查詢遺產的內容、明細,所以在梅艷芳死後,此一保密條款就形同虛設。

 

此外,一般狀況下,設立信託時,哪些財產要交付信託每個人都會有所取捨,而梅艷芳辦理信託的過程倉促,最終是以遺囑將「全部財產」都列為信託管理範圍,造成後續信託財產現金不足時,信託公司決定將梅艷芳所有遺物進行拍賣換取現金,其中甚至包括梅艷芳獲得的獎座及個人貼身衣物等,在香港演藝圈引起軒然大波,認為是對梅艷芳莫大的侮辱,最終,在梅艷芳一眾好友及歌迷會等出資競標搶下眾多個人物品及獎座後,事情才告一段落,如果來的及事先安排,例如事先將有紀念性的獎座捐贈基金會、眾多有紀念價值的物品另外委託管理或者返還好友,相信是更好的處理方式。

 

信託仍然保護遺產及照顧覃美金

雖然有這些不完美之處,但是梅艷芳設立的信託還是忠實的達成作為防火牆,保護信託財產及照顧母親覃美金的任務。梅艷芳過世後,覃美金先後提起一系列爭產訴訟:一方面主張遺囑、信託無效,要求取得全部遺產;另一方面主張信託每月所給付的生活費用,不足以讓覃美金維持設立信託初衷,要給予覃美金生活水準,要求提高生活費用。

前者香港法院多次判決覃美金敗訴,覃美金不斷提起上訴,一直到2011年才塵埃落定;後者香港法院多次判決調整每個月生活費用給付金額,從最初的7萬港幣一路調整到現在的20萬港幣,覃美金仍然以各種名目繼續提出訴訟要求信託給付費用給她。而長達十餘年不斷提起各種訴訟,自然累積鉅額的律師費帳單,前前後後相關案件至少花費數百萬港幣的訴訟費及律師費,這些費用最終都由信託財產買單,加上覃美金的天價生活費,如果以最初設立時的總值來計算,梅艷芳的遺產早在多年以前就花費殆盡。

 

但事實上,雖然覃美金本人因為付不出訴訟費及律師費曾兩次被宣告破產後又復權,但梅艷芳的遺產受益於香港不動產價值大漲及信託管理,目前總值比設立之初還高,根據2017年覃美金向法院申請一次性提領梅艷芳所有遺產的案件揭露,法官評估信託財產當時總值約為7500萬港幣,是2003年設立時的兩倍,考量覃美金當時已經高齡94歲,信託財產足以支應覃美金10年以上的優渥生活,且信託公司會持續進行投資,覃美金在有生之年將信託財產用盡的機會極低,而駁回覃美金的請求。

 

用事後諸葛的角度來看,如果當時梅艷芳沒有安排信託就撒手人寰,梅艷芳的家人在數年內就將遺產揮霍一空應是可以預見的結果,對比現在覃美金可以一個月花費20萬港幣直到離世的生活,這一份信託雖不完美,但也忠實達成自己的任務。

 

梅艷芳信託 案件所帶來的啟示

一、生前盡早設立信託並且規畫財產

前面提到,梅艷芳因為匆促成立信託且於死後才以遺囑將財產移到信託之中,導致信託預想中的一部分效果沒辦法發揮,也無法做好財產分配。所以有類似需求的狀況,及早安排才能讓信託保障發揮最大的效果,而且,在生前就成立信託有一個最大的好處:委託人在世時,信託內容隨時可以修改,不論是執行上有不妥之處,或者在親情等因素下想要調整分配,委託人都有調整的機會,以梅艷芳案件為例,如果在信託設立後想要把贈與好友的不動產或是部分個人財產分開,都只要簽署幾份法律文件就可以輕鬆處理。

 

二、規畫財富傳承時,首要立下遺囑以防萬一

在梅艷芳案件中,梅艷芳還未完成整個信託設立就驟逝,幸好一開始在設立信託時就先立下遺囑,而可以在死後依照遺囑將遺產交付信託,如果沒有這份遺囑,依法梅艷芳在過世後全部的財產會交到繼承人手中,按照她意願成立的信託反而成了空殼一個。因此,在安排財富傳承時,第一步要做的是先立好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來避免意外發生,後續可以再妥善規劃安排,等到各種法律工具都安排到位後,遺囑可以配合規劃方案再修改或重立,如此才能確保萬無一失。

 

三、信託監察人可以有效輔助信託

在法院確定梅艷芳遺囑及信託有效後,覃美金提出的訴訟案件就圍繞在提高生活費的訴求上,而由法院判決陸續提高生活費用的結果來看,一開始設定的生活費用7萬元確實有需要調整的情況,然而梅艷芳的信託並沒有加入信託監察人,且事後來看沒有設計調整給付費用的機制,因此受益人如果想要提高給付生活費用,就只剩對簿公堂,由法官判決來調整的選項。如果信託設計中有信託監察人,監察人可以選擇信任個人或者諮詢委員會的方式來處理,由監察人來判斷各項訴求是否合理,或許就不需要選擇訴訟這個最費時也花費最大的方式(同樣是港星,沈殿霞的遺產信託中就有此較彈性的設計,我們會另外撰文介紹)。

 

妥善的財富安排,才能讓愛與照顧的初衷能夠實現,梅艷芳對於家人的愛以及家庭背景給她的負擔在一系列的法庭攻防與媒體揭露中顯露無遺,謹希望能從她的案例中獲得經驗,造福未來需要財富傳承安排的當事人,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妥善運用法律工具,活在法律之上,圓滿達成心願。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