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1-07-28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奧運商標權爭議-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公司商務
  • 智慧財產權

最近正值奧運舉辦期間,作為中華隊國手的個人贊助商A廠商,想在粉絲專頁公開幫中華隊國手加油,並將自家商品露出,但粉專小編在修圖時,發現自家公司並非奧運贊助商,若是沒有支付任何費用,任意使用奧運相關的logo或文字,似乎可能侵害智慧財產權,因此前來諮詢公司的法律顧問,應如何避免侵害智慧財產權?

 

一、奧運期間避免張貼奧運相關的廣告、行銷、宣傳文字或圖片:

奧運期間,到處可見與奧運有關的廣告,但若是非奧運官方贊助商在奧運期間使用或重製與奧運有關的文字與圖片,容易被認定為試圖利用奧運熱度增加品牌曝光度,也就是進行所謂的「突襲行銷」,此舉將被國際奧會所禁止。奧林匹克憲章有規定,唯有奧運官方贊助商才能在奧運期間使用與奧運相關的文字與圖片,禁止非官方贊助商使用與奧運及主辦國家有關的文字或圖式等,例如禁止在東京奧運期間放上「前進東京」一詞或「富士山」、「東京鐵塔」的圖片,禁止期間更是從奧運選手村開放後至奧運結束後三天。

 

因此,建議避免在奧運期間使用與奧運產生連結的文字或圖片,即使意在恭喜選手奪牌,也應避免使用奧運場上的照片,以免違反國際奧會的規定。

 

二、平時應避免使用或重製奧運商標: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已在我國將奧運相關文字與圖式註冊商標,只要使用與奧運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示,即有可能構成侵權,尤其奧運相關文字與圖式本身具有高度識別性,並廣為一般消費者所知,易被認定為「著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更加廣泛,當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有造成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時,智財局不會核准商標註冊。「著名商標」註冊後,當他人明知是「著名商標」,卻又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或是使用「著名商標」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並且有可能減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時,將構成侵權,且當明知有侵權的可能性,卻又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物品,亦會被視為侵權。

 

因此,建議避免使用奧運相關的文字與圖式,以免被認定為侵害商標權,或是自己已註冊的商標因而被提起異議,例如國際奧會在我國就曾經對已註冊的商標提起異議,認為我國商標權人註冊的商標與北京奧運吉祥物相似,主張應將該商標撤銷,最後法院亦判決支持作成撤銷該商標的行政處分。

 

因為與奧運相關的文字與圖式相當多,無論有無註冊,都會被廣為人知,為避免一不小心就侵害到奧運的商標權,除了奧運期間應避免張貼奧運相關的廣告、行銷、宣傳文字或圖片外,平時應避免使用或重製奧運商標,也應避免使用相似容易混淆奧運商標之文字或圖片。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