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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行政訴訟

違約交割的法律責任-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行政訴訟

去年三月因為疫情影響,造成全球股市的大幅度下跌,後續因為經濟復甦,股市不斷突破新高點,熱絡的市場狀況不斷吸引民眾投入許多時間、心血在股市當中,而今年航運的運價大漲,讓更多民眾投入充滿風險跟機遇的航運股當中。因為也有許多人為了財富自由,看著市場飆漲就融資投入更多金錢,當遇到市場震盪時,就因為現金流不足,無法依照委託進行交割,就會產生了違約交割的狀況,違約交割對於在市場打滾的人來說,可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將會產生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外,更可能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依照現行的交割手續來看,交割會在下單成功後的第二個營業日執行,就是常聽到的 T + 2 日。也就是說投資人下單成功後,證券商並不會當天就從投資人的交割戶扣除交易款,而是會等 T + 2 日早上 10 點才執行扣款以便完成交割手續。代表就算現在沒有錢付,只要在兩天內湊足股款即可,所以有許多人就會藉著這兩天的空檔來進行操作,賺取隔日的價差。

 

但是,若是一時之間因為虧損、貸款無法通過而無法湊足應繳的股款,就會無法履行委託券商辦理買入的契約,產生違約,這就是所謂的違約交割。

 

而違約交割可能產生的責任,分有三種:

1. 民事責任:

購買股票的錢付不出來,想當然會有民事責任,除了股票不會發給違約人以外,證券商還可以向違約人請求相當於該筆交易金額7%的違約金。首先,券商會先停止、暫緩過往所有委託、將違約人的證券戶註銷,再將所有持有的股票進行賣出,用以抵償違約金。

 

除非違約人在「違約申報後的三個營業日內」還清違約金,向證券商申報違約結案,才能繼續使用原有的證券交易戶交易。若是足以抵償就會將多餘的金額還給違約人,反之,若是不足,就會繼續進行強制執行,來追討該筆違約金。

2. 行政責任:

在行政上,除了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的規定,暫緩、終止違約人委託買賣證券的契約,註銷違約人買賣帳戶以外,違約交割也會被記錄下來在證券商的聯合徵信系統,未來金融機構都查詢得到,可能造成辦理信用卡、申請貸款都更加的困難。

 

而且,在違約交割後且沒有在上述的三個營業日內還清違約金,未來五年內,證券商都要拒絕投資人申請開戶、拒絕投資人委託買賣。

3. 刑事責任:

在刑事上,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若是違約不交割,而依照實際報價數量、金額之多寡以及該股票之價量變化及與同類股及大盤價量變化判斷,確定有影響市場秩序的狀況,就會被依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來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

因此,違約交割不只是簡單的付不出交易款項來,對於投資者的影響層面相當的深遠,甚至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因此在股海裡面衝浪的同時,也要衡量自己的能力、做好風險控管,避免一昧的追求獲利、報酬,卻因為一時疏忽付出了比獲利報酬更龐大的代價。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