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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民事案件

選美活動名稱「全球城市小姐」、「全球城市天使」傻傻分不清楚?!-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民事案件
  • 智慧財產權

「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長年舉辦選美選拔大賽,使用『全球城市小姐』選美活動名稱,認為『全球城市小姐』是著名表徵,控告以類似名稱『全球城市天使』舉辦性質相同的選美活動,是故意攀附其長期經營『全球城市小姐』所獲得之知名度及市場上之經濟利益,造成社會大眾誤認或混淆。」,以下讓我們來看看,智慧財產法院是以甚麼標準判斷本案是不是符合「著名表徵」?以及有沒有構成侵害「效能競爭」呢?

 

一、「全球城市小姐」非屬「著名」服務表徵:

法院認為「全球城市小姐」只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舉辦之選美活動名稱,並不是選拔協會的公司名稱,而且「維基百科」、「全球城市小姐選拔大賽會刊」、「GOOGLE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不能直接證明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對該服務表徵已達到普遍認知之程度,因此,無法證明「全球城市小姐」已成為「著名」服務表徵。

 

法院認為判斷表徵是否「著名」,應該以國內相關事業或相關消費者是否普遍認知為判斷標準,比如該表徵為訴求的廣告量、在市場的行銷時間、銷售量、占有率、是否經媒體廣泛報導等等,足夠讓消費者對這個表徵產生印象,及具有表徵之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及口碑、公正客觀之市場調查資料。
 

二、沒有公平交易法所謂「不公平競爭」行為:

法院認為「全球城市天使」所爭取的廠商屬於香港的交易市場,與「全球城市小姐」主張的市場為台灣贊助商不同,而且贊助商贊助「全球城市小姐」選美活動,目的在於透過選美活動的置入性行銷廣告、選美佳麗擔任代言人等方式,增加自己產品的能見度,但是「全球城市天使」的選美活動只是在行銷自己產品,並不會行銷其他人產品,贊助商沒有提供經費或產品贊助「全球城市天使」的可能。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全球城市天使」有實際從事或有可能從事對外爭取台灣贊助商交易機會的行為,與「全球城市小姐」就沒有競爭關係存在。
 

三、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

法院認為「全球城市小姐」雖然不是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的著名事業姓名或著名服務表徵,但由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逐年舉辦全球選美活動,且舉辦之地區橫跨兩岸四地(台灣、大陸、香港、澳門),認為「全球城市小姐」選拔大賽,在長久持續努力耕耘下,已有相當規模,已經建立與其他選美活動不同的品牌形象,對「全球城市小姐」享有一定的財產上利益。

 

此外,選美活動賽事名稱多元,如環球小姐、全球小姐、地球小姐、國際小姐、世界小姐等等,如果打算在臺灣自行舉辦選美活動,大可使用其他自創之選美活動名稱,卻故意使用與「全球城市小姐」極近似的「全球城市天使」名稱在臺灣舉辦選美活動,顯見是惡意攀附、榨取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長期經營「全球城市小姐」選拔大賽所獲的成果,增加自己選美活動之能見度,並使社會大眾誤以為「全球城市天使」與「全球城市小姐」有所關聯,致使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長期建立之選美活動品牌受到混淆,亦減損其品牌之獨特性,以悖離經濟競爭秩序與商業倫理的不正當行為,惡性榨取他方努力成果,因此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
     
僅僅兩個字的差別,就產生了複雜的法律問題,所謂法律問題多如牛毛就是這個意思啊!所以,建議讀者碰到法律問題,還是尋求專業協助,以免誤觸法網!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