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3-10-12
民事案件

要求債務人開本票時,記載到期日有何好處?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民事案件

要求債務人開本票時,記載到期日有何好處?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有本票之應記載事項,當中第8款即為「到期日」之記載。惟本票上若無記載到期日,該本票並不會因欠缺此記載而無效,而是被視為「見票即付」票據。由此觀之,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在效力上雖仍屬有效之票據,然而實際上卻已對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產生不利的影響了。

 

首先,在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本票若未載到期日,所能請求之利息有可能會因此變少。實務上認為本票若未約定利息,亦未記載到期日,則此時將從票據之提示日起算百分之六法定年息,而非從發票日起算。由於在一般情形,應係發票人先發票,嗣後執票人才向發票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因此提示日多會晚於發票日,若以提示日作為利息起算日,則執票人將少請求發票日至提示日這段期間之利息。

 

另外,所謂付款提示,實務上認為執票人必須拿本票正本項發票人提示票據,不能以口頭或存證信函等方式為之,否則提示不生效力。但要執票人證明於何時何地向發票人提示票據,在舉證上絕非易事。因此若係以提示日作為利息起算日,恐怕遠不如以到期日作為起算日清楚明確,日後恐生爭議。

 

所以為了日後行使追索權時能請求更多利息,以及避免利息起算日認定不易,在債務人簽發本票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身權益,還是以明確約定到期日為宜。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