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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執行業務股東單獨執行「通常事務」所指為何?-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公司商務

依據公司法第46條第2項規定「執行業務之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條文中「通常事務」範圍的具體認定是甚麼呢?是否有一定的標準可資遵循?

 

一、經濟部函釋:通常事務尚難概括釋示

經濟部過往有函釋認為,需要觀察各公司的營業以及經營性質,無法用一個統一標準概括說明、解釋,關於此部分應該交由公司自行認定。


二、民法合夥「通常事務」認定:須爭取時間、時效的日常例行事務

借鏡民法合夥關於「通常事務」的認定,學說有說明指的是關係輕微,而且發生次數頻繁,須爭取時間、時效的日常例行事務,如果此類事務必須共同決定,恐怕會導致諸多經營所需的日常例行事務因此拖延,造成營運上較為不便。

 

過往針對合夥通常事務認定部分,有法院判決認為,加盟契約並沒有牽涉到所有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只是一般經營管理上的加盟教材的選擇,屬於「通常事務」,並不是特別事務;也有法院判決認為平時對外訂約、記帳等等屬於「通常事務」。


三、公司法關於「通常事務」認定:公司內部事項之管理

從公司法實務關於通常事務判決來看,有判決認為停業與否,影響全體股東重大權益,屬公司營運重大事項,非通常事務;也有判決認為通常事務是對內職員的升遷、聘僱、請假、管考、薪資等內部事項,調整員工薪資以及聘僱會計等等行為,屬於通常事務。


四、結論

公司事務是否為「通常事務」,可以由執行業務的股東或董事單獨執行,除了依據公司營業以及經營性質來判斷,若是屬於公司營運重大事項即非屬「通常事務」;另外可以參照過往慣例就此類公司事務經營,是不是屬於由執行業務的股東或董事單獨決定、運用之事務,綜合考量來判斷是否屬於執行業務股東單獨執行的「通常事務」。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