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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想把財產贈送親友,怎麼做好呢?

  • 財富傳承
  • 財產
  • 贈與

老王年逾八十,兒子女兒個個都有自己的事業、成就,不需要老王擔心,老王打算把自己累積下來的財富其中一部分贈與給親友、晚輩,但在規劃的時候,擔心自己不了解法律,好心辦成壞事,特別來與律師討論,希望了解選擇「生前贈與」與「死後遺贈」的優劣之處。

 

對於老王的需求,律師提供幾個重要因素給老王參考:

 

一、生前可以隨意贈送自己的財產,死後遺贈不能侵害特留分:

首先,遺贈必須要以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的遺產給受遺贈人,必須立遺囑人死後才會發生效力,所以發生「遺贈」時,贈與人的財產已經成為遺產。而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及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也就是說,如果老王的遺囑安排使得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足特留分,繼承人可以起訴要求收到遺贈的人將侵害特留分的部分返還。而在生前贈送自己的財產給別人,法律上並沒有類似的限制。因此,老王在規劃時要注意遺產特留分的保留,免得衍生爭議及訴訟。

 

二、贈與免稅額: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採用贈與方式,每人每年有新台幣244萬元的額度不會被課徵贈與稅(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220萬元),如果再把夫妻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納入考量,則每年免稅贈與的額度可以透過夫妻間之贈與方式,將之設計為488萬元,這也是很多人選擇在在世的時候逐步將財產移轉給子孫的重要原因。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1148-1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而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也明定死亡前兩年贈與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要併入遺產課稅。

 

三、不動產遺贈給繼承人時,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贈與不動產,除了需要繳納贈與稅外,在辦理不動產過戶時,還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而如果不動產贈與的對象是自己的繼承人,則選擇利用遺囑指定遺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辦理過戶時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一直到繼承人未來出售土地時,才會課徵土地增值稅等,有延後課稅的好處。

 

從上面幾個因素可以看到,對於採用何種方式分享財富,必須要就整個財產事先全面規劃,才能一勞永逸。律師另外特別提醒老王,財產一旦送給別人,就是別人的,送了以後後悔要透過訴訟撤銷贈與來追回,縱使勝訴,也是勞民傷財又一肚子氣,建議與律師討論好完整的規劃方案後,再去實行,才能圓滿。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