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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行政訴訟

施打新冠肺炎疫苗產生的不良反應,該如何救濟?-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行政訴訟

Covid-19疫情席捲全球,能有效控制疫情的疫苗終於也在一年左右的時間被研發出來,但其實疫苗研發就如同新藥開發一樣,都需經過一連串的臨床試驗,確認安全無虞之後,才能上市使用,而疫苗的臨床試驗,基本上也是有分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的試驗,並依序進行相關研究,每一期通常需要耗費2到3年的時間。     

 

然而,此次針對Covid-19的疫苗研發時程不到一年時間,不免會引發相關爭議。不過專家也指出,研發過程中並沒有省掉實驗的任何步驟,主要是法規做彈性解釋,把時間壓縮重疊,以加速疫苗上市施打流程。但疫苗施打後總是會有一定機率產生副作用,嚴重甚至剝奪性命,這樣的狀況下,除了保險公司提供的疫苗險以外,其實還能向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聲請預防接種的受害救濟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第3項訂立的子法「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規定,若是因為接種國家許可施打的疫苗,而產生了藥害的受害者,都能夠依法向各地方的衛生局或衛生所提出申請書。然後,會交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進行專業的醫療判斷及審議,確定申請人所述的藥害狀況是否與施打疫苗有相關性,最終再依據關連性的有無、藥害的嚴重程度,給予救濟的給付或是補助。

 

依照救濟給付金額的規定,若是因施打預防接種疫苗而產生死亡、極重度身心障礙的結果,最高可獲救濟新台幣600萬元;而若有嚴重疾病但未達障礙的結果,例如凝血因子異常的血栓等症狀,最高可獲救濟新台幣300萬元;其他罕見但未達嚴重疾病之不良反應,則最高可獲救濟新台幣20萬元。

 

現階段,台灣疫情雖然嚴峻,但因為疫苗已經順利研發並開始施打,已不同於2020年剛爆發時看不清未來曙光的黑暗期,但是也因為疫苗的研發時程與過往研發有些許不同,較難以在短暫時間內完善至100%的低副作用,而因為疫苗本身的效果,本來就可能會有許多大大小小、不同的副作用,除了事先加保疫苗險外,事後也可以依法向國家申請救濟給付

 

疫情期間,提醒大家記得少出門、勤洗手,出門在外務必戴口罩,減少與他人密切接觸之機會,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共同為防疫盡一份心力。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