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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民事案件

「合約」問題免煩惱!(上)

  • 民事案件

在10月16號的「生活法律一點通」節目中,蘇律師帶我們探討生活當中很常碰到的「合約」問題,像是工作有服務合約、僱傭契約;買房子、租房子、談生意…等也都要簽合約,而這些合約中有一些大原則是我們先要去瞭解的。 首先,我們來架構最主要的部份,也就是人跟事。

 

1.人: 要和誰簽合約呢?對方是誰?

 

2.事: 簽什麼樣的合約?主要的法律精神是什麼? (在法律上的術語就是“定性”)

簽訂內容分為很多種,比方說我們常見到的買賣合約,除了要有兩造的契約當事人以外,既然是買賣,就必須要有一樣要出售的物品,再來是要購買的價金,而雙方對買那一樣物品與價金的數額,兩者的意思必須是一致的,這個合約才會成立。再來看借貸合約,例如甲方向乙方借錢,並且協議簽訂合約,到底要打什麼內容?而合約內容到底有什麼是一定要寫的?這就是我們要去擬定的部分。

 

金錢借貸契約必須要把雙方借貸的金錢寫清楚,而且要注意借貸關係的生效是必須要把「錢」交給借款人才可以,所以總結來說,簽訂合約的大原則就是人跟事,誰跟誰因為什麼事情需要簽合約。 我們有的時候簽合約時,會發現合約上對方的公司名稱,跟你實際上進行接洽的公司名稱不一致,常見的情況是發生在跟你簽訂合約的公司是小公司,未來是這個小公司負責而不是跟你接洽的人負責,所以最重要需注意的就是合約上面簽名的人是誰?

 

那麼這個人就要負責,因此事前的徵信是很重要的。以”事情”來說,事情必須是雙方都同意的,如果內容當中一兩條合約不同意就不行簽字,你簽字就表示裡面每一條合約都認可,一定要有這樣的觀念。另外,其中也還牽涉到法律的”特別約定”,可以看一下法律的特別約定保障哪些事情,若是法律已經有特別約定的事項就可以不必寫在合約當中。 接下來看一下”人事”間的合約,比方說我們去求職時,需簽訂的勞僱合約通常會寫工作內容、若工作未滿幾年就要罰錢、違背了什麼罰什麼、要遵守什麼…等,會有一些林林總總的規定,其中可能有些合理有些不合理。其實勞僱關係合約裡,很多事項是勞基法特別規定的,解釋起來是要對勞工有利,若合約規定明顯對勞工不利甚至違法,合約內容就是無效的。

 

舉例來說:

1.甲工廠強迫A清潔工一定要做滿三年,當中沒有特別給予加給或受訓,而且規定如果離職不可至附近乙工廠工作,這樣合約規定就可能是無效的,怎麼說呢?

因為A清潔工只單純做清潔工作,沒有理由規範他不能到別家工廠工作,這樣是影響工作權。所以在法律上,我們需要思考的就是”合約是自由的,但未必所簽的每條合約都是有效的”。

 

2.除非員工是屬於專業性質,比方說B員工是丙公司的高階業務主管,丙公司也給予B員工一些特別的待遇,B員工對於丙公司的產品與藍圖都握有相當的知識,若B員工跳槽至同業的丁公司對丙公司來說是相當危險的,這就可以容許簽訂像是兩年內禁止去一定範圍的同業或某公司就職的合約。 所以人在一生當中其實要簽的合約是蠻多的,只是要注意並了解合約內容是否違背法律的強制規定。

 

但我們簽合約時,還是要抱持著 “簽下這個合約就是有效”的慎重心態來簽約,如果合約內容有一些事項你有疑慮,可以要求討論或是詢問法律專家的意見,不能先假設這個合約可能是無效的,當你誤判情勢時,因為你已經簽署了合約就還是必須去遵守。

 

接著我們要探討社會上一些奇怪的合約,這些合約包含了違反公序良俗的因素,例如:

1. 甲男與乙女簽了以身體換金錢的合約,雙方約定只要發生性關係甲男就給乙女多少錢,這個合約是無效的,因為在法律上是不允許以發生性關係來訂定合約的。那如果已經將錢付給乙女,是否可將錢拿回來?很抱歉是不行拿回的,原因在於法律上不可約束別人簽訂了這樣的合約就要發生關係,因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規定,以人的身體或以性作對價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所以就算乙女簽了還是可以拒絕履行。

 

2. 法律上的名詞中有「賭債非債」,如果丙男沒有錢去賭博,和莊家押了500萬,但骰子擲出來丙男輸了,這時丙男背了500萬的賭債還不出來,法律上這個合約是無效的,但是現實上莊家就會利用非法律的恐怖暴力手段去對付與恐嚇丙男。當中我們要學習,千萬不要因為覺得賭債非債就去做,因為現在賭場有很多的做法,例如賭場會要你先借錢再去玩,這樣就不是賭債了,而是自願性的借貸,這樣在不知不覺中就產生了高額的債務。

 

那麼藉著賭博我們衍伸出一個問題,如果在賭博的過程發現對方有詐欺的行為,而我們握有證據可以證明詐欺,可以控告他嗎?

詐賭是可以控告的,因為賭博應該是機會性的,若在賭博過程當中對方故意控制結果,但讓參與賭博的人誤以為是機會性的,導致賭博的人輸錢,詐欺的罪名將會成立,但在現實上控告詐賭有一定的難度,必須能夠舉證才行。 

 

延伸閱讀 | 「合約」問題免煩惱! (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