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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規劃應該先從預立遺囑做起
蘇家宏律師
張先生隻身在台北打拼,兄弟姊妹各自生活互無往來,結婚後他與太太兩人開公司做生意,買了一棟豪宅,存了一些錢,沒有小孩的兩人希望可以安心度過餘生,怎料,張先生因為操勞過度而突然過世,張先生的兄弟姊妹出現向張太太表示要平分張先生的遺產,張太太可不可拒絕分配?或是主張兄弟姊妹少分配一點?
我們努力工作所賺得的財產總希望留給自己所愛的人,然而面對未知的明天,大多數的人選擇不面對,或是認為「以口頭交代」心願後應該沒問題,也因此我國人撰寫遺囑的比例偏低,也因此造成許多繼承人為了爭奪父親或母親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或是繼承人間對於遺產的分配無法達成協議,就對其他繼承人提出民事分割遺產之訴訟、刑事侵占告訴,這時候的遺產未必給繼承人帶來幸福!
就張先生的例子而言,張太太雖然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主張減少遺產總額,然而依照民法繼承規定,在沒有預立遺囑的情形下,遺產的一半要分給他的兄弟姊妹,而且遺產若不是單純的現金而是有諸多不動產、股票、債券…時,繼承人之間則必須要能夠協議分配,而所謂協議分配則是要所有繼承人同意,並不是多數決,也不是何人先佔有單獨的財產就有權利,只要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共識,或是其中一個人拒絕配合,那麼就需要以訴訟來解決紛爭,也因此遺囑的有效訂立就更顯得重要。
我國民法遺囑訂立的方式有五種: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其中我們可以選擇最簡單自行訂立的方式為自書遺囑,只要用筆書寫遺囑全文(不能以電腦打字),並記明年月日簽名其上就是一份有法律效力的遺囑。為了達成我們對遺產分配的心意以及避免身後的糾紛,在遺囑撰寫內容前,應該先行計算法定特留分(我國繼承法規定應保留給繼承人之最少比例,遺囑違反此規定時,遺囑該部分無效),確保每一個繼承人所分配到的財產價值都超過特留分,然後再以自己的心願加以個別分配財產,或搭配信託的方式確保遺產的歸屬,若再將自書遺囑交由公證人認證或由律師見證,如此一來,繼承人產生紛爭的機會就大大減低,把財富真正化為愛心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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